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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福建福鼎市应急局发布,福鼎“9·12”一般船舶倾覆事故调查报告。9月12日,福鼎渔井码头海域一船只翻覆,有人伤亡。
据调查报告,事故中8人落水6人被救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2.4万元。该船在不具备开航条件下,运载6辆车启航。
行驶中,驾驶员指挥车辆挪动致船体重心不稳,最终翻覆。驾驶员林某对事故负直接和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责。属地镇政府分管副镇长、船管站负责人等均被问责处理。
经调查认定,福鼎“9·12”一般船舶倾覆事故是一起个人使用船舶非法运营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时船舶挂“鼎嵛山芦竹A735”船舶号,该船号属于林*段于2024年5月15日在福鼎市嵛山镇芦竹村委会登记纳入乡镇船舶管理,主要用途为乡镇涉渔类。事故船舶船体材质为泡沫夹板,船总长23米,宽6.5米,总功率405马力,其它参数不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该船平时由林*段负责驾驶,无配备其他工作人员,事故船舶无相关手续和技术资料,6件救生衣存放在驾驶室,其它设备不详,主要用于海上辅助运输活动。
1.闽JCW175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珠,实际使用人:李*淋,品牌型号:福田牌BJ3042DAPEA-G1,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VBV3PBB1GN037210,发动机号码:AAX16001454,车外廓长宽高:5800/2150/2600,总质量:4270kg,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身颜色:红,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6月30日。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黄砂13.35吨。
2.闽JUQ237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香,实际使用人:黄*配,品牌型号:福田牌BJ3043D8PEA-FB,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VBV3PBB4LN025661,发动机号码:AKA20003399,车外廓长宽高:5965/2300/2700,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身颜色:蓝,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黄砂13.24吨。
3.闽JLW183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苏*武,品牌型号:福田牌BJ30432DAPEA-G1,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VBV3PBB4GN038044,发动机号码:AGN16001629,车外廓长宽高:5990/2250/2800,总质量:4270kg,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身颜色:蓝,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8日。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黄砂12.96吨。
4.闽JXX589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林*国,品牌型号:南骏牌NJA3040EPE31V,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53P33237LA671399,发动机号码:ADA20005823,车外廓长宽高:5800/2050/2540,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645kg,车身颜色:绿,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黄砂12.69吨。
5.闽JJF826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黄*理,品牌型号:福田牌BJ3043D8PEA-FB,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VBV3PBB4LN026714,发动机号码:AKA20007590,车外廓长宽高:5965/2300/2700,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身颜色:蓝,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黄砂13.23吨。
6.闽J7739N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郭*蓉,实际使用人:林*,品牌型号:魏派牌CC2030BE21B,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GWFF7A55MJ100355,发动机号码:2158947747,车外廓长宽高:4760/1930/1903,总质量:2552kg,车身颜色:黑黄,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08月31日。事故发生时车辆无装载重物。
1.天气预报:2025年9月11日17时发布天气预报,预测福鼎市9月12日沿海偏北风转偏南风3~4级阵风5级。
2.天气实况:渔井附近无自动气象站点,其周边的太姥山自动气象站9月12日测得极大风速为9.3米/秒(5级),嵛山自动气象站9月12日测得极大风速为8.3米/秒(5级)。天气晴到多云。
2025年9月12日15时41分许,林*段驾驶挂“鼎嵛山芦竹A735”事故船舶在硖门乡渔井码头靠岸。靠岸后乘船驾驶员按顺序各自开着装载黄砂的车辆到平板船上,黄*理驾驶闽JJF826号轻型自卸货车上船停船尾左侧、林*国驾驶闽JXX589号轻型自卸货车上船停船尾右侧、苏*武驾驶闽JLW183号轻型自卸货车上船停船中部左侧、黄*配驾驶闽JUQ237号轻型自卸货车上船停船中部右侧、李*淋驾驶闽JCW175号轻型自卸货车上船停船头左侧、林*驾驶闽J7739N号小型越野客车最后上船停船头右侧,船上所有车辆均未采取固定,随后乘客陈*强登上事故船舶,坐于船舶驾驶室内,船上共运载5辆货车,1辆小型越野客车,载8人(含驾驶员)。15时50分许,林*段在不具备开航条件下,驾驶事故船舶从渔井码头往嵛山镇马祖码头方向行驶。15时52分左右,由于事故船舶重心失去平衡,船舶向左侧倾斜,船舶在行驶过程中,林*段指挥停靠船头左侧车辆驾驶员李*淋和船中部左侧车辆驾驶员苏*武调整车的停放位置,试图让船能找到平衡点,由于两辆货车移动位置时,车向船头方向移动位置较前,导致船舶头尾重心失稳,左右平衡点并未找到正确位置,船严重向右倾斜,林*段在船舶出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行驶。15时56分许船头甲板上涌入大量海水,船舶在硖门乡渔井码头平后弄观景台正东方向约500米处的鳄鱼礁东南方向海域瞬间从左向右侧翻倒扣,船上装载的车辆与人员全部落水。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1:陈*强,男,1996年01月22日生,28周岁,身份证号码:352*************13,户籍所在地:福鼎市太姥山镇斗门村佳湾35号,系事故船舶乘客;死者2:黄*理,男,1975年10月17日生,49周岁,身份证号码:352*************33,户籍所在地:福鼎市太姥山镇屯头村城理4号,系闽JJF826号轻型自卸货车司机。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截至2025年10月4日,核定本起事故造成赔偿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约432.4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宁德市、福鼎市两级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启动福鼎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搜救落水人员、救治伤员,及时做好事故善后、家属安抚,确保社会安定稳定。同时,福鼎市委政法委书记郑健瑜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庄超和带领福鼎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处、嵛山镇政府、硖门乡政府等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搜救工作。福鼎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海警工作站、硖门乡政府、嵛山镇政府以及蓝天救援队、客渡船、水工船舶、乡镇船舶等社会力量前往事发现场参与搜救。截至9月14日中午,共出动救援船艇42艘次,累计266人次。经全力搜救,6人当场获救,落水人员陈*强、黄*理分别于9月12日16时30分许和9月14日11时许搜寻到,经120医生诊断已无生命体征,为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调集救护车现场待命,6人无碍,2人经现场120医生诊断已无生命体征。福鼎市嵛山镇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小组,积极开展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理赔工作,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家属情绪稳定。
事故发生后,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海警工作站、海事处,硖门乡、嵛山镇政府,蓝天救援队、客渡船、水工船舶、乡镇船舶等社会力量有关人员救援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合理。同时相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开展对死者家属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现场处置得当。
林*段安全意识淡薄,事故船舶开航前未对船上车辆进行固定,明知事故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仍违规操作,在船舶行驶过程中指挥货车司机挪动车辆调整停放位置,致使船舶载重失去平衡,船头出现大量海水涌上甲板,导致船舶失稳侧翻倒扣,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1.林*段安全意识淡薄,无船舶驾驶资格,未经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驾驶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船舶救生设备未正常使用,安全设备配备不齐,非法运营,违规载客。
2.嵛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船舶实际所有人、作业方式等信息核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依法有效遏制事故船舶违规载客、非法运营等问题。
3.硖门乡渔井村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渡船开航前承载的车辆与乘客数量进行清点、记录等工作。
4.福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陆岛交通码头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停靠渔井码头涉事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到位。
1.林*段,男,群众,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户籍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嵛山镇芦竹村芦中路61号,系事故船舶驾驶人员,无船舶驾驶资格,未经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驾驶事故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清,男,非党,汉族,1977年09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3,户籍地址:福鼎市嵛山镇马祖村马祖1号,系福鼎市嵛山镇副镇长、二级主任科员,分管海洋与渔业(船管)等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本辖区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建议移交有管辖权部门对其进行追责问责。
3.林*,男,非党,汉族,1998年02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6,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大路顶庄74号,系福鼎市嵛山镇船管站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本辖区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建议由嵛山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追责问责。
4.林*安,男,中共党员,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32,户籍地址:福鼎市硖门乡渔井村渔井里75号,系福鼎市硖门乡渔井村党支部支委委员,负责渔井陆岛交通码头管理工作,未落实渔井陆岛交通码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由硖门乡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追责问责。
5.林*烨,男,中共党员,汉族,1994年0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6,户籍地址:福鼎市叠石乡里湾村长干垅16号,系福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路政中队副中队长,对渔井陆岛交通码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不到位,由福鼎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追责问责。
1.事故船舶,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议由嵛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拆解。
2.嵛山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本辖区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福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硖门乡人民政府,未建立健全硖门乡陆岛交通码头安全管理责任制,未落实码头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议责成其向福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福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渔井陆岛交通码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福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嵛山镇人民政府,属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短板和漏洞,举一反三,全面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要对本辖区所有乡镇船舶开展全覆盖的摸排核查,确保船舶信息逐一登记、精准建档、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对非法违法船舶及行为,要依法坚决清理整治。要系统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与日常巡查,切实提升乡镇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硖门乡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本辖区陆岛交通码头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渡运等违法行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福鼎市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按照宁德市、福鼎市《关于印发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开展乡镇船舶集中整治工作,对船舶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应查尽查,应治尽治,进一步落实海上船舶安全风险防范;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四)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宁德市、福鼎市《关于印发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强化涉渔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渔船适航性、船员持证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擅自改变用途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渔业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五)福鼎海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宁德市、福鼎市《关于印发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立足海事专业监管职责,强化乡镇船舶通航监管。要重点加强对船舶航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无证驾驶、冒险航行等突出违法行为。要加强海事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联防与执法协作,切实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效能,防范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六)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对路面道路交通的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禁止超载货运车辆上路,避免类似事故发生。